劉馨吾
- 劉馨吾 男 1908年出生 1986年卒 山東 海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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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劉馨吾(1908-1986),山東海陽人。
依(40)安潔字第383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對於周作民在威海衛為匪並鬥爭威繩武等行為,不予檢舉,且與之合資開設利台商行。1951年3月1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3月9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7月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周作民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周作民君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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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83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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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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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