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馨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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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馨吾(1908-1986),山東海陽人。 依(40)安潔字第383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對於周作民在威海衛為匪並鬥爭威繩武等行為,不予檢舉,且與之合資開設利台商行。1951年3月10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3月9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7月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劉馨吾明知周作民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劉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周作民君之供述為據,惟劉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836號
    • 判決主文: 明知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