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耀富

  • 戚耀富 1929年出生 山東 威海衛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戚耀富(1929-1985),山東威海衛人。 依(40)安潔字第383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攤販,其在威海衛曾受匪幫訓練,並被派充村幹,後逃至青島,入海軍士校,隨同該校撤退來臺,假奔喪之名,由海軍士校潛逃等情。1951年3月11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陸海空軍刑法》第93條第2款「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判處有期徒刑2年,執行有期徒刑15年。1966年3月10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1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4 歲
    • 當時職業: 攤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836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