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3583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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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陳鎮山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0年安潔字第3583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陳鎮山、黃皆註、陳坤治
  • 產製日期: 40090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0)安潔字第3583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陳鎮山「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依法拘禁之人脫逃」處有期徒刑6月;「行使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陳坤治「連續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2年;藏匿人犯部分不受理。黃皆註無罪。偽造王在生、吳林桂、詹德水、呂助、鄒松根、吳福鍾之印章均沒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第295條第6款;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1條;戒嚴法第8條第1項第5款;刑法第100條第1項、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第217條、第219條、第161條第1項、第29條第1項、第59條、第37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5條、第56條前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