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總司令部39年衡模判字第0097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李金水案
- 裁判書正題名: 陸軍總司令部39年衡模判字第009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陸軍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李金水
- 產製日期: 3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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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陸軍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39)衡模判字第009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金水「連續將軍事上秘密消息洩露叛徒」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又「夥黨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餘眾」減處有期徒刑2年6月;又「戒嚴地域攜帶重要物品無故離去職役」減處有期徒刑5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年,所有財產全部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竊盜部份不受理。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但書、第8條;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第4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2項、第8條第1項、第8條第3項、第12條;《陸海空軍刑法》第94條第1款、第95條第2款;《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37條第2項、第56條、第59條、第66條、第73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第295條第6款;陸海空軍審判法第1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