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517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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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陳茂昆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安度字第051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陳茂昆、陳平關
  • 產製日期: 420403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安度字第051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陳茂昆「連續藉端勒索財物」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藉端勒索財物」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執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妨害名譽及侵佔部份不受理;其餘部份無罪,新臺幣6000元、舊臺幣10000元追繳分別發還受害人。陳平關「累犯連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其餘部份無罪,新臺幣4000元追繳發還被害人。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3條第1項、第295條第6款;懲治貪污條例第2條第4款、第3條第5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15條;刑法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6條、第47條、第51條第2款、第51條第8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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