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015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王冠民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三字第0015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王冠民、蘇來賓、樂楚珍
- 產製日期: 4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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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3)審三字第001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王冠民、蘇來賓「意圖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各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各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蘇來賓偽造文書部份免訴。樂楚珍「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4條第2款;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5條、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1條;刑法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