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43年審字第0018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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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張大鴿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福建省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43年審字第0018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福建省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
  • 相關當事人: 張大鴿、張就齒、張相款、張老佩
  • 產製日期: 430302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福建省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
    • 裁判書字號:(43)審字第0018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張大鴿、張老佩、張相款、張就齒「共同為叛徒運輸供使用物資」各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後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4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37條第2項、第5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