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老佩

張老佩(1928-),福建惠安人。 第一案:依(43)審字第01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南海廿一支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隊員,其與張大鴿等人合夥以操舟為生,曾為匪崇武合作社載運白米150包,前往崇武途經惠安縣轄塔曲頭地方被我軍查緝。1954年4月21日被羈押。1954年經福建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共同為叛徒運輸供使用物資」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9年4月20日刑期結束,4月21日開釋。 第二案:依(63)初特字第3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在福建惠安經張元發、張雲龍介紹家入共產黨,接受張江水領導,來臺後未自首。1973年11月21日被羈押。1974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3年4月。1977年3月2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月經第2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叛徒運輸供使用物資,核其所為,係淪陷地區因職業關係「操舟運米」,屬迫於生活,為謀生而運送白米,與「為叛徒運輸供使用物資」不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依據其之自白及證人張瑞士等結證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並提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福建省反共救國軍縂指揮部南海21支隊第1大隊第1中隊隊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字第018號
    • 判決主文: 共同為叛徒運輸供使用物資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6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3年
    • 裁判書字號: (63)初特字第31號、(63)洵侃字第164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4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