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七零一部隊43年揮判審字第0044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王雲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六七零一部隊43年揮判審字第0044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6701部隊
- 相關當事人: 王雲、陳峙、張景燦、孫拙夫、鄭榕、王聖德、龍鵬飛、張萬珍、王鐵軍、陳宗仁、陳國威、辛克訓、周玉華
- 產製日期: 4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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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6701部隊
- 裁判書字號:(43)揮判審字第0044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王雲、陳峙、張景燦、孫拙夫、鄭榕、龍鵬飛「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之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王聖德「意圖破壞國體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之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張萬珍、王鐵軍、陳宗仁、陳國威、辛克訓、周玉華「參加叛亂組織」各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
- 法條:戒嚴法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3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2條;刑法第28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9條、第65條第1項、第65條第2項、第66條前段、第67條、第69條、第7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