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聖德

本案為09926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王聖德(1925-1981),湖北自忠人。09926申請案於2012年12月14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13年6月14日經第8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程序駁回。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突擊第一大隊農場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有審字第64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意圖破壞國體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意圖破壞國體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