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肆壹零部隊44年有審字第0016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林海松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壹肆壹零部隊44年有審字第0016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1410部隊
  • 相關當事人: 林海松、楊楷歌、沈武山、吳明、鄭藍、朱阿恩、王昌銀、賴國良
  • 產製日期: 440302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1410部隊
    • 裁判書字號:(44)有審字第0016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林海松、楊楷歌「共同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各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所有財產除酌留其家屬之必需生活費外,全部沒收。沈武山、吳明、鄭藍、朱阿恩「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賴國良「損毀與軍事有關之通訊設備」處有期徒刑10年。王昌銀不受理。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後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5條第5款;戰時軍律第8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前段、第12條;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