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安准字第4250號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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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陳新富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安准字第4250號聲請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陳新富、歐阿港、彭利宏、李桂蘭
  • 產製日期: 441019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4)安准字第425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陳新富等均未能確證有書寫反動標語或為匪事實,但其思想均極偏頗認有交付感化之必要。
    • 法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