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文港 (歐阿港)

歐文港(1936-),臺灣桃園人。 依(44)審聲字第14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省立新竹中學學生,其與陳新富為國民學校同學,國慶日在陳家與陳新富談稱「假如我有軍隊我就起來反抗,此群狼們死了要比活著光榮,我們臺灣同胞應該團結起來掀起獨立的旗幟,自己自治。」其日記內亦記有收聽匪幫廣播及認共產主義理想甚好,三民主義為空洞理想等文字。1955年5月11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6年4月20日奉准保外就醫。1960年10月8日交付感化。1963年10月2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等4人於日記上記載曾收聽匪黨廣播、並書寫反動文字、抨擊政府無能等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新竹中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聲字第014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