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新富

陳新富(1935-),臺灣桃園人。 依(44)審聲字第14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省立中壢中學學生,其常於日記中記載收聽匪播及抨擊政府無能專制獨裁,信仰唯物史觀等情,並曾將上項日記二本交給女友李桂蘭閱讀,其思想因此受到感染,並曾函告李君「我恨總統入骨,如有強壯士兵、新式武器,我們可以向他進攻」。1955年5月10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7年1月22日交付感化。1959年5月30日感化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等4人於日記上記載曾收聽匪黨廣播、並書寫反動文字、抨擊政府無能等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中壢中學學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聲字第014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