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利宏

彭利宏(1936-),臺灣桃園人。 依(44)審聲字第145號裁定書,案發時從商,其常收聽匪區廣播,並在其日記本上總統肖像旁寫註侮辱文字等情。1955年5月11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7年1月22日交付感化。1959年5月30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6月經第1屆第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等4人於日記上記載曾收聽匪黨廣播、並書寫反動文字、抨擊政府無能等行為,屬思想言論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新竹中學學生在押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聲字第0145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