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聲字第0017號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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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李鴻謨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年審聲字第0017號裁定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李鴻謨、劉錦華、裴學足
  • 產製日期: 430130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3)審聲字第001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鴻謨、劉錦華、裴學足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法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