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錦華

劉錦華(1913-),江蘇阜寧人。 依(43)審聲字第1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舊衣攤,其於1941年秋曾加入匪主持劇團,擔任總務工作。1953年10月20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8月16日奉准易付保護管束。 其於2006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2月經第5屆第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應認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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