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鴻謨

李鴻謨(1920-),江蘇阜寧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苓洲國民學校教員,其違反檢肅匪諜案件。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7年7月31日開釋。 其於2006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月經第5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室書函檢送之清冊記載,其案卷已銷燬,僅案卡記載,其違反檢肅匪諜案件,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等情。復據前軍管區司令部政治作戰部1999年9月9日忠睦字第2968號函覆意旨,「前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之性質係負責匪俘及叛亂犯之感訓機構,則其所犯應屬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之罪,符合補償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受裁判者及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予以補償。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芩州國民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01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訓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9月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