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學足
- 裴學足 男 1917年出生 1978年卒 江蘇 阜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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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裴學足(1917-1978),江蘇阜寧人。
依(43)審聲字第17號裁定書,案發時經營舊衣攤,其於江蘇省阜寧縣為匪佔據時,充稅收員,後轉任匪劇團團員。1953年11月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7月27日奉准易付保護管束。
其家屬於2002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7月經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於1941年春,充匪稅收員,同年11月,轉任匪劇團團員,受匪命為匪工作,受匪反動思想感染,應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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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舊衣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聲字第0017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5月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5月27日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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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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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