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審覆字第0047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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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雷水湶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審覆字第004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雷水湶、張瑞雲、吳世英、嚴麗煌、康青柳
  • 產製日期: 450202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4)審覆字第004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雷水湶「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張瑞雲「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7年。吳世英、嚴麗煌、康青柳均無罪。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3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5條、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