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6年審特字第0030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趙清淵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6年審特字第0030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趙清淵、張振成、張東極
  • 產製日期: 470313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6)審特字第0030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趙清淵「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10年。張振成、張東極「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各處有期徒刑2年。「台灣民自黨最高委員會」印章1顆沒收。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第48條;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3項、第12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217條第1項、第55條、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