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聲字第0117號裁定書

  • 案件名稱: 李溪陳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年審聲字第0117號裁定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李溪陳、葉金泰、呂再慶
  • 產製日期: 42081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2)審聲字第011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李溪陳、呂再慶、葉金泰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法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