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審復字第0041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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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鄭榮達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審復字第0041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鄭榮達、佘萬生、陳主仁
  • 產製日期: 440919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4)審復字第0041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鄭榮達「參加叛亂之組織」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佘萬生「參加叛亂之組織」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陳主仁「共同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
    • 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4條第1項第7款、第5條、第8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8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