佘萬生

佘萬生(1902-1990),臺灣高雄人。 依(44)審復字第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由黃泉介紹,聽受林三合宣傳,即被吸收參加匪黨組織。1954年12月22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9年12月2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5月經第3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在偵查中之自白及證人林三合、黃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證人之供述內容原判決亦未記載,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4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