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榮達

鄭榮達(1926-),臺灣雲林人。 依(44)審復字第4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工礦公司營建部工務員,其受同學林三合勸誘,繕交自傳,參加共匪外圍之「愛青」叛亂組織,研讀《新聞觀察》、《展望》等反動書刊,惟因職務他調,遂無聯絡。1954年12月25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復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中華民國64年罪犯減刑條例》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保密局之自白及自首分子林三合之證言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參加叛亂之組織,並提出刑求之抗辯,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並無其他具體證佐,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工礦公司營建部工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4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5減處為有期徒刑15年並釋放,執行有期徒刑20年6月2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