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一三部隊44年琢毓武字第0058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熊洪輝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六一三部隊44年琢毓武字第0058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0613部隊
  • 相關當事人: 熊洪輝、婁渭清、龍青雲、譚健群、潘公益
  • 產製日期: 440403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0613部隊
    • 裁判書字號:(44)琢毓武字第0058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熊洪輝、譚健群「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婁渭清、龍青雲「參加叛亂之組織」各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潘公益應予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法條:戰時陸海空軍審判簡易規程第2條第1項後段、第8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刑法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55條;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第7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