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公益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前第五軍二百師498團二營營部一等通信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爽輝判字第135號
    • 判決主文: 以演說為有利於叛乱之宣傳,應予感化期間以命令定之,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乱之宣傳,以演說為有利於叛乱之宣傳,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