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青雲

龍青雲(1926-1982),江蘇贛榆人。 依(44)爽輝判字第13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第五軍200師598團三營九連一等兵,其在金門頂堡六○砲隊受訓時,與熊洪輝、戴高平、遲于亭等四人商妥戰爭發生時,先消滅國軍火力,而後攜械暴動叛亂投匪,以「一○八」為口號,擴大叛亂活動。後經熊洪輝介識婁渭清,並同意與婁渭清組織聯志會叛亂政府。1954年5月27日被羈押。1956年經陸軍預備部隊訓練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無期徒刑,其所有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陸軍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3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3年11月經第3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熊洪輝、婁渭清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縱有成立「聯志會」、吸收婁渭清之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前第五軍二百師五九八團三營九連一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爽輝判字第135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無期徒刑,1975減處為有期徒刑15年並釋放,執行有期徒刑21年1月1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