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5年審特字第0003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鍾福天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5年審特字第0003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鍾福天、施巨源、葉光中、潘玉培、黃育民、施平、高鍾文
  • 產製日期: 450225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5)審特字第0003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鍾福天「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10年。施巨源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其餘部分無罪。葉光中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潘玉培、黃育民、施平、高鍾文均無罪。同情淚2本、賣火柴的女孩子、抗戰八年木刻選集、北方木刻、中國版畫集、俄文書各1本、流浪之歌11頁、觀察2本、高爾基早期作品集3本、春華郁達夫文集、葉聖陶文集、老舍文集、圍城各1本均沒收。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前段、第292條、第293條第1項;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7條、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11條、第8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