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審聲字第0145號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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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陳新富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年審聲字第0145號裁定書
  • 產製單位: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陳新富、歐阿港、彭利宏、李桂蘭
  • 產製日期: 44111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4)審聲字第014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陳新富、歐阿港、彭利宏、李桂蘭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法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