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9年警審特字第0035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雷震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49年警審特字第0035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雷震、劉子英、馬之驌
  • 產製日期: 491008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49)警審特字第0035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雷震「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7年;執行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7年。劉子英「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之。馬之驌「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匪偽書籍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國文獻1本、幹部必讀1本、幹部學習資料1本、論人民民主專政2本、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重要文獻1本、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報告和決議1本、婚姻問題參考資料彙編第一輯1本、唯物論與經驗批判論1本、自然辯證法1本、政治經濟學批判1本、哲學的貧困1本、新民主經濟論1本、辯證法唯物論1本、為無產階級政黨的革命路線而鬥爭1本、艱苦鬥爭中的日本人民與日本共產黨1本、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殖民地與半殖民地人民解放鬥爭1本、共產主義的世界觀1本均沒收。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第174條;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第2條第3項、第7條、第8條第1項、第10條後段、第12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第11條;刑法第210條、第310條第2項、第55條、第56條、第59條、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8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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