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1年警審更字第0014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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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件名稱: 利足禹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1年警審更字第0014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利足禹、吳耿隆、蔡金鏗
  • 產製日期: 520321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51)警審更字第0014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利足禹、吳耿隆、蔡金鏗「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利足禹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3年。吳耿隆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蔡金鏗「累犯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3年。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3項、第12條;刑法第47條、第59條、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