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2年裁化字第0002號/61年秤理字第5664號裁定書
- 案件名稱: 郭長江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2年裁化字第0002號/61年秤理字第5664號裁定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郭長江、郭天佑、林長興、翁文杏、吳妙、余光弘、蔡富山、吳水池、鍾承業、梁明賢
- 產製日期: 61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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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62)裁化字第0002號/(61)秤理字第5664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郭長江、郭天佑、林長興、翁文杏、吳妙、余光弘(又名余光宏)、蔡富山、吳水池、鍾承業、梁明賢各均付感化3年,均以保護管束代之。
- 法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戡亂時期匪諜交付感化辦法第2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92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