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6年初特字第0035號/60年遵威字第1976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范子文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6年初特字第0035號/60年遵威字第1976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范子文、陳石奇、滿素玉
  • 產製日期: 600310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56)初特字第0035號/(60)遵威字第1976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陳石奇「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范子文「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未受允准而持有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處有期徒刑2年;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褫奪公權5年,偽造文書部分免訴,叛亂部分無罪。滿素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偽造文書部分免訴,叛亂部分無罪。勃郎寧手槍1支、子彈5發、左輪手槍1支、子彈25發均沒收。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第175條、第176條第2款;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2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186條、第55條、第59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公証費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