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滿素玉 (滿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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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素玉(1919-),廣西荔蒲人。 依(61)覆高教風字第04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荐任五級調查專員,其由廣西南寧撤退時,陳石奇與其有一面之緣,乃請託范子文設法申請入臺,范子文遂虛報陳石奇為廣西省調查處工作同志,簽准辦理入臺,並與其共同為之作保,陳石奇抵臺後,其在港與第三勢力分子來往匪區情形,為蔣武所悉,即具函向范子文檢舉,范子文明之其情形而不簽報究辦,其亦知情而不告密檢舉。1966年4月21日被羈押。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偽造文書部分免訴,叛亂部分無罪。1972年經國防部覆判減處有期徒刑3年6月。1973年1月25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9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范其明知陳石奇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調查局之自白核與證人蔣武所供相符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有刑求之抗辯,原判決就其自白之任意性並未詳予調查,另原判決對證人之證言亦未詳予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司法行政部調查局調查專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61年
    • 裁判書字號: (61)覆高教風字第0040號
    • 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滿素玉罪刑部份撤銷。、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其餘聲請駁回。、(偽造文書部分免訴;叛亂部分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6月、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6月及限制人身自由3年3月4日共計6年9月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