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5年警審初特字第0014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楊春暉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55年警審初特字第0014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楊春暉、張德忠、吳克禮、吳仲凱
- 產製日期: 5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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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55)警審初特字第0014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楊春暉、張德忠「參加叛亂之組織」,楊春暉處有期徒刑6年,張德忠處有期徒刑5年,各褫奪公權3年。吳仲凱「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吳克禮「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2年。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5條、第4條第1項第7款、第8條第1項、第12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59條、第37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