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克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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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克禮(1914-),浙江溫嶺人。 依(55)警審初特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南投縣立竹山中學職員,其經楊春暉介紹認識張德忠,曾聽張德忠告知其匪黨身分而未檢舉。1965年11月13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67年11月12日刑期結束,11月13日開釋。 其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依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張德忠之供稱為證據,並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且其於審理中辯稱,張德忠告知其有關匪黨身分時,其因認張君為神經病,故未檢舉,難認其有包庇之犯意,且亦無法證明其主觀上明知張德忠為匪諜身分,因此難認其明知張德忠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2 歲
    • 當時職業: 南投縣立竹山中學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擧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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