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春暉
- 楊春暉 男 1927年出生 浙江 臨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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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楊春暉(1927-),浙江臨海人。
依(55)警審初特字第1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南投縣立竹山中學教員,1948年其於成都空軍氣象訓練班第九期受訓時,曾受同班同學宓祥群等影響,閱讀《大眾哲學》、《人生哲學ABC》等書籍,復經宓君吸收參加匪黨等情。1965年11月7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6年。1971年11月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所認定其1950年在大陸經宓祥群吸收參加匪黨組織之事實,僅有其在調查局及軍事檢察官偵查中之供詞,但其在審理中辯稱「口頭答應,是應付性」等否認情事,並未經查證,且其來臺後,亦無具體行為資以佐證,難判定其曾參加叛亂組織之實,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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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9 歲
- 當時職業: 南投縣立竹山中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001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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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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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