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仲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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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仲凱(1918-1993),浙江溫嶺人。 依(56)初更字第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楊春暉介紹與張德忠認識,並留楊君暫住,張德忠並將楊君為匪身份告知吳仲凱。1965年11月11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7年復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67年11月10日刑期結束,11月11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20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張德忠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張德忠偵查中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張德忠曾將楊君身分告知,張德忠亦否認係匪諜,原判決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初更字第0004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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