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1年更字第0004號/61年秤理字第4437號判決書

  • 案件名稱: 范子文等案
  • 裁判書正題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61年更字第0004號/61年秤理字第4437號判決書
  • 產製單位: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相關當事人: 范子文、陳石奇、滿素玉
  • 產製日期: 610530
  • 內容描述:
    • 審理機關:臺灣警備總司令部
    • 裁判書字號:(61)更字第0004號/(61)秤理字第4437號
    • 裁判書主文/要旨:陳石奇「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范子文「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處有期徒刑2年;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褫奪公權5年;偽造文書部分免訴;叛亂部分無罪。滿素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5年;偽造文書部分免訴;叛亂部分無罪。勃朗寧手槍1支(槍號167606號)子彈5發,左輪手槍1支(槍號4192號)子彈25發均沒收。
    • 法條:軍事審判法第173條前段、第175條、第176條第2款;懲治叛亂條例第10條後段、第2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2條;戒嚴法第8條第2項;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刑法第186條、第55條、第59條、第37條第1項、第37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戡亂時期罰金罰鍰裁判費執行費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