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火社等案
曾當選彰化縣員林鎮鎮長的江火社,於1956年7月26日疑因協助黨外人士選舉,而遭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逮捕,並波及宗親江憲本及江大巖、謝清楠、游禎淵等3人,此為「江火社等案」。
江火社(1908-2009),彰化員林人,日本大學工科電氣科畢業,家族為地方望族。大學畢業返臺後曾任南投日月潭發電所工程師,戰後曾在員林鎮擔任里長。1949年其堂兄江纘禹當選員林鎮鎮長,其出任副鎮長。1951年6月舉辦第一屆鎮長直接民選,江纘禹及江火社皆參選,江火社以些微差距贏過堂兄江纘禹當選,但遭其他候選人及鎮民提出選舉無效之訴,指控江火社以宴客、送禮等手段賄選,10月遭判決當選無效,擔任鎮長僅3個月即去職。江憲本(1918-1993),彰化員林人,日治時代吏員養成所畢業,曾任員林鎮公所兵役課長與民政課長,為江火社宗親,江火社任鎮長期間擔任其秘書。
本案另外3位被告游禎淵、謝清楠、江大巖與江火社的關係不明。江大巖,1928年生,彰化人,臺中商業學校畢業。1947年時任員林鎮專任國語講師,被捕時為冬山國民學校教員。與江火社在二二八事件期間,曾因保護臺中縣政府教育科職員潘鳴祥、徐時宜並招待膳宿,經教育科長黃周呈報縣政府獎勵。謝清楠,1927年生,彰化人,被捕時為臺中縣太平分駐所警員。游禎淵,1914年生,南投人,原籍彰化,1952年曾任南投縣信義鄉公所文化課課長,被捕時為南投縣力行國民學校校長。
關於本案案情,在國家安全局編印的《歷年辦理匪案彙編》中稱調查局於1954年12月接到密報,指江火社在競選員林鎮長選舉失敗後脫離中國國民黨,對國民黨常有不滿言論,乃令舉報人接近並記錄江的言行,經一年的偵查,發現江火社常收聽共區廣播,有攻擊政府、倡導臺灣獨立等行徑,於是在偵訊後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法辦。
另根據本案判決書所載,江火社早年就讀日本大學時受左傾學生游禮松影響研讀左派理論,思想因而左傾,並於1947年6月在員林鎮經楊克煌推薦以及林思源(即林英傑)的介紹加入共黨,後林思源並指示江火社利用副鎮長一職爭取群眾。江憲本則是與林思源同住員林鎮三民街,比鄰而居,常受林思源宣傳誘惑,於1947年5月經林思源介紹加入共黨。而另外3名被告游禎淵、謝清楠、江大巖是因為於1945年10月參加謝雪紅組織的「臺灣人民協會員林分會」而被起訴,判決書指游禎淵、謝清楠供稱謝雪紅策劃將「中民青壯年會」併入「人民協會」。本案判決書並未言明此3名被告與江火社、江憲本的關係,此3人甚至未出現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一書討論江火社案的章節中。值得注意的是,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一書中曾指出江火社發表對國民黨不滿言論、攻擊政府、倡導臺灣獨立等罪行,但在本案判決書中,反倒指多名證人證明江火社未有散佈反動言論,因此指控不能成立,成了判決書與《歷年辦理匪案彙編》一書各執一詞的情形。江火社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時的自述狀,則指本案與選舉有關。據自述狀所述,1956年7月29日早上調查局人員鄭國棟前往其住居,以其協助張炎清競選省議員選舉打擊國民黨為由,將其拘押並押至臺北進行六天六夜的審訊,威脅其若不簽押調查局偽造的自白書就要用刑,最後在疲勞偵訊、精神恍惚情形下畫押。審判時法官更向其直言當局要關你,判決書中亦提及多名證人指控其犯行、羅織其罪名,但其並不認識這些證人。事後,江得知在二二八事件時受其救助的臺中縣政府教育科外省籍職員潘鳴祥遭打斷滿口牙齒刑求,要求指證江在二二八事件期間曾參與暴動,惟潘鳴祥不服,因此遭刑,羈押8個月後才奉准交保。
1958年8月25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審判庭審判長范明、審判官邢炎初、毛炎離作成(46)審特字第十二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江火社、江憲本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5年。游禎淵、謝清楠、江大巖3人,則因被告彼此說法不一與矛盾,且彰化縣政府的相關檔案已焚毀,無從得知1945年員林鎮有無「中民青壯年會」及「臺灣人民協會員林分會」組織,亦缺乏積極證據證明為共黨外圍組織,因此判處游等3人無罪,於1958年9月24日開釋,自1956年8月被補時已有2年又1個月。
江火社與江憲本遭判刑後,均提出覆判聲請。江火社聲請覆判的理由,包括(1)楊克煌於二二八事件中已逃往中國大陸,無法在1947年6月推薦其認識林思源;(2)其遭調查機關連續數天日夜疲勞審訊並以電刑恫嚇,證詞已失真實,自不該作為法庭證據;(3)原判指其參加非法組織,卻無法說明其於何年何月何日何處參加何種組織;(4)原判指其認識林思源,但其表示連林思源的真實姓名都不知道,聲請法庭傳訊林思源對質;(5)原判指其於日本求學時受游禮淞影響閱讀左派刊物,但其並不認識游某,不知原判依何事實認定其與游某有關連。
江憲本在其覆判聲請書中,也指其在調查局遭多日疲勞訊問與刑求,在保安司令部時雙腳之傷痕猶在,豈能僅憑調查局(46)國(丙)字第22323號公文聲稱沒有刑求、證詞均為自白的回函,即抹除其遭刑求的事實。其在保安司令部仍遭黃姓調查官威脅不得更改自白供詞,若在法庭供述不符將提回再訊,其想到之前遭刑求的痛苦,因此不敢違逆。判決書指其與林思源同住三民街,上下班時見面受林思源宣傳反動言論,對此其表示並不認識林思源,也希望與林對質,直到讀判決書時才知林思源又名林英傑,依(39)安證字第1743號判決已遭判刑。檢視本案判決,指涉江火社與江憲本的罪行,皆圍繞在他們與楊克煌或林英傑的關係,而兩位關係人一位已逃往中國大陸,一位已遭槍決,使江火社、江憲本兩人無從對質。而謝雪紅、楊克煌、古瑞雲在1947年5月已由蔡懋棠協助搭乘海軍砲艇逃往廈門,卻能指江火社供稱於1947年6月由楊克煌介紹認識林英傑,可見本案審理之荒謬。
1958年10月14日,國防部普通覆判庭審判長孫陶彪、審判官俞仲祺、周子方作成(47)覆普(映)字第200號判決,駁回江火社、江憲本的覆判聲請。覆判判決書指無證據證明楊克煌在1947年6月前不在臺灣,而原判決係依江火社的自白,因此並無不當。關於江憲本以兩腳傷痕證明調查局刑求,覆判法官引陸軍第一總醫院的證明,稱查無不正常現象,也無病理變化,以此混淆及迴避覆判申請人提出被刑求的指控。10月24日,經國防部(47)心映字第680號令核定。
判決定讞後,江火社、江憲本留在青島東路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1959年6月16日,江火社被移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代執行,1966年7月28日刑滿開釋。江憲本則於1965年7月20日被移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1966年8月6日刑滿開釋。江火社出獄後回鄉經營果園,但仍不時受到監視或尋釁,果園三度遭到縱火,對故鄉失望之餘,於1984年移居高雄。謝清楠經判決無罪後曾任員林鎮惠天宮管理委員,1962年組織黎明歌仔戲團,擔任該團編劇達20年,並曾任臺灣省戲劇協進會常務監事。游禎淵經判決無罪後,於1981年當選南投縣民眾服務社理事。
江火社、游禎淵及江憲本之女江麗玉,皆有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其中江火社、江憲本皆有獲得補償,但被判無罪卻監禁兩年餘的游禎淵,因被認定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受裁判者,不符法定要見,不予補償。謝清楠、江大巖則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名單。2019年2月27日,江火社、江憲本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而游禎淵、謝清楠、江大巖3人未見於促轉會撤銷判決名單。
1. 國防部,〈任荷生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00000C/0047/1571/22214425。
2. 國防部軍務局,〈張曼玲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39/1571/11236018。
3. 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江火社案身分簿〉,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05070000C/0045/1523.1A/076
4. 臺中縣政府,〈救護外省同胞給獎卷〉,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76460000A/0036/011/3/3/019。
5. 國家安全局編
1961〈台共殘餘份子江火社等叛亂案〉,收於國家安全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二輯)》,頁491-493。臺北:國家安全局。
6. 中華綜合發展研究院應用史學研究所(總編纂),張嘉政(總校閱)
2010《員林鎮志》。彰化:彰化縣員林鎮公所。
7. 林美容編著
2012《彰化縣曲館與武館Ⅴ:〔南彰化臨山篇〕》,頁167-168。臺中市:晨星出版。
8. 〈員林田中和美埔心 昨日複選鄉鎮長〉,《民聲日報》,1951年6月18日,第4版。
9. 〈又一宗鎮長官司 在員林發生〉,《民聲日報》,1951年7月1日,第5版。
10. 〈信義鄉山地勞軍歌舞團離彰赴台中〉,《聯合報》,1952年7月16日,第6版。
11. 〈南投民服社 選出理監事〉,《經濟日報》,1981年2月2日,第11版。
12. 江火社申請,江火社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859。
13. 江麗玉申請,江憲本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360。
14. 游禎淵申請,游禎淵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748。
15.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9「公告受難者黃頂君君1056 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 年2 月27 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85300038A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