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憲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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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憲本(1918-1993),臺灣彰化人。 依(46)審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員林鎮公所課員,其與林思源同住員林鎮並相識,受其反動宣傳影響,遂經林介紹參加匪黨組織,後與林脫節,未為匪活動。1956年8月6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6年8月5日刑期結束,8月6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於偵查中自白,受林匪思源誘惑參加匪黨組織等情為據。惟其審理中否認,原判決並未詳予查證,且參諸另案被告林思源證詞,亦未述及吸收其之情形,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2002年9月經第2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回復名譽。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員林鎮公所課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字第1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