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火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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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火社(1908-),臺灣彰化人。 依(46)審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於在員林鎮由楊克煌推薦,經林思源介紹,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充員林鎮副議長時,林指示應利用副鎮長職位,爭取群眾加以組織,惟鑿於政府肅奸工作加強,未敢活動。1956年7月29日被羈押。195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6年7月2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僅有其之自白,並無其他具體證據足認其參加叛亂之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特字第12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