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暨南大學廖鑑文等案

國立暨南大學畢業校友廖鑑文、李尚質、聶雲軒、曾勝羽四人,被控於1947年前後在暨南大學求學期間加入共黨,於1961年底至1962年間,遭司法行政部調查局逮捕偵訊,此為「上海暨南大學廖鑑文等案」。


廖鑑文,1923年生,福建永安人,暨南大學教育系畢業。1948年起先後任教於臺南縣立新營初級農業職業學校、臺南縣立新化初級中學,1954年至臺灣省立嘉義示範高級農業職業學校任教,直至1961年被捕。曾勝羽,1922年生,福建寧化人,暨南大學教育系畢業。1948年起先後任教於臺灣省立臺中工業職業學校、臺南師範學校附屬小學,臺灣省立臺南女子中學、臺南市立中學,1957年任臺南市立延平中學校長,至1962年被捕。李尚質,1919年生,江西雩都人,暨南大學工商管理系畢業。1948年起先後任教於臺灣省立彰化中學、臺灣省立嘉義商業職業學校、臺灣省立嘉義中學,1959年4月任臺南市立商業職業學校校長至1962年被捕。聶雲軒,1922年生,福建長汀人,暨南大學工商管理系畢業。1948年起任教於雲林縣立斗南中學、嘉義商業職業學校。1955年前後考入臺灣電力公司擔任會計人員,直至1962年被捕。


根據官方檔案,廖鑑文、曾勝羽先後於1947年2月20日及12月分別經黃清三、曾道興吸收加入共黨,聶雲軒則於同年春在暨南大學經劉志恭介紹加入共黨,李尚質於3月經林光漢吸收參加共黨。5月蘇乾英在暨大寶山路教職員飯廳召集會議,聶雲軒、李尚質均有出席,會中蘇乾英宣布與會人員均已獲准加入共黨。廖鑑文與聶雲軒為閩西同鄉,一日廖至聶宿舍拜訪時,巧遇李尚質,李、聶兩人提及計劃前往臺灣任教,廖聽聞後希望同行,於是三人於1948年4月一同自上海搭乘貨輪抵達臺灣。關於廖來臺的動機,據官方所述,係因校門口出現黑衣人指認參與學運的學生,廖因心生恐懼乃決定離開上海來臺。本案四名被告來臺後均未向政府自首,後經調查局查覺,將他們扣押移送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並起訴。本案判決書雖以聶雲軒列作判決書案首,但該案實因偵辦廖鑑文而起,故仍稱「暨南大學廖鑑文等案」。


本案之偵辦可追溯至1952年2月15日,當時調查局奉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命令交查廖鑑文的共黨嫌疑,稱廖為共黨青年團幹部,於就讀福建省立師範專科學校時參加共黨並領導學潮,而該校共黨組織遭破獲時,廖即潛逃到臺灣至新化中學任教。然而該份情報不盡正確,因廖是暨南大學畢業,1948年來臺後先於新營農校任教,1951年2月才至新化初中任教。調查局嘉義站收到交查命令後,即對廖展開偵查。


1961年1月20日調查局嘉義站呈請調查局三處批准約談廖鑑文,嘉義站表示,經嘉義、臺南兩調查站歷年偵查,證實廖在暨南大學就讀時確實曾與共黨有力分子共同工作,活動甚烈,嗣以治安當局欲加逮捕,乃與臺籍學生數人逃亡,對國定紀念節日及升降國旗,甚多蔑視。又據嘉義站報告,廖有讚揚共黨大陸施政的言論。而香港方面的情報指出,廖於來臺前,與曾在中共龍巖地區委員會工作的張衍燾往來密切。嘉義站表示過去查證所得之資料,與當初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交查的資料,多數都已吻合,顯示廖言行可疑,雖未發現具體為共黨活動之事證,但以其與香港張衍燾的關係及在臺灣交往的人事情形判斷,可能於1946年即已參加共黨,並認為其以共黨身分活動自極謹慎,繼續偵查實難獲進一步資料,為獲得機先,打擊「潛匪」,希望獲准約談廖訊辦。嘉義站在1961年初提出約談申請後,並未立即獲准,而是至12月1日廖才遭逮捕訊問。


本案的四位被告:廖鑑文、李尚質、聶雲軒、曾勝羽並非同時被調查局逮捕,而是相差若干時間,與大多數案件一網打盡同時逮捕的方式不同。首先,廖鑑文於1961年12月1日被捕,接著1962年2月25日李尚質被捕,聶雲軒於3月22日被捕,最後曾勝羽於8月28日被捕。目前本案之主要偵訊檔案,僅見於調查局卷宗《廖鑑文等案》,內有廖鑑文偵訊筆錄8份、自白書2份、報告1份、李尚質自白書1份、偵訊筆錄1份、聶雲軒自白書2份,未見聶偵訊筆錄,曾勝羽偵訊筆錄4份、自傳1份、報告1份。該份檔案中,李尚質、聶雲軒的相關偵訊檔案都僅有兩份,甚至曾勝羽在覆判聲請書中所引述的1962年4月7日李尚質筆錄,也未出現於此一調查局卷宗中,可見該份卷宗的檔案並不完整。


檢視四位被告的自白或偵訊紀錄,常有前後供詞不一或不同被告供詞相牴觸的情形。例如廖鑑文於1961年12月10日的筆錄,指其於1947年2月20日傍晚遭黃清三吸收加入共黨,但於1961年12月19日又稱於1946年底遭黃吸收。聶雲軒於1962年3月24日自白書中稱1947年在上海青雲路與廖鑑文、曾道興、劉志恭、董福昌、李尚質一同加入共黨,隔日於另一份自白書中卻稱1947年春天在寶山路教室或飯廳加入共黨。而李尚質1962年6月20日的供詞則稱1947年6月加入共黨,與聶雲軒所供相左。


1963年3月6日,四人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黃業永作成(52)晴普字第237號起訴書起訴。8月22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蔡慕陶、審判官趙華通、成鼎作成(52)警審特字第十三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刑法》第五十九條判處廖鑑文、李尚質、聶雲軒、曾勝羽有期徒刑6年,褫奪公權3年。


後廖鑑文、李尚質、曾勝羽三人均提出覆判聲請。聶雲軒因為見到獄友提出覆判均遭駁回,因此認為聲請一事徒增枉然,沒有提出。廖、李、曾三人申請覆判的理由,都指在調查局之自白與供詞係在脅迫刑求種種逼迫下所為,所陳內容均為不實。廖鑑文堅持判決書指控的罪行,並無其事;指其與黃清三並無私交,如何能如偵訊筆錄中所敘述般被黃清三冒然吸收,實為憑空捏造,毫無事實可能。李尚質認為判決所憑的證據僅為其他被告的供述,實不合理,何況其並未加入。曾勝羽指其在調查局經七天七夜拷打、辱罵、疲勞訊問,在精神耗弱、視力模糊下,未求免除刑訊痛苦所捏造的供詞,是由調查局人員事先編寫後,硬拉其手指按捺指模所成,自己從未過目,有警總筆錄可查。曾亦指李尚質先在一份筆錄稱1947年5-6月間在寶山飯廳內加入共黨,卻又在1962年4月7日的口供稱曾在1947年12月在寶山路宿舍填表參加共黨,兩者時間相差半年,地點一為宿舍一為飯廳,前後矛盾。更表示自己因逼供刑求而曾自殺以求解脫,有血跡襯衫可證。


檢視初審判決,可發現該份四千餘字的判決,僅約五百字敘述四位被告的判刑根據,卻用二千八百餘字駁斥四位被告對刑求下供詞有效性的抗辯。1963年12月6日國防部普通覆判庭審判長梅綬蓀、審判官俞仲祺、周子方作成(52)覆普浚字第144號判決,駁回李、廖、曾三人的覆判聲請,維持原判。12月20日經國防部(52)澈浚字第555號令核定。
判決定讞後,廖鑑文、李尚質、聶雲軒被送至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服刑,分別於1968年2月12日、2月24日、3月21日開釋。曾勝羽被送至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服刑,1968年8月28日開釋。1999年4月1日,廖鑑文、李尚質、曾勝羽之子曾欽平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4月23日聶雲軒也提出補償申請,皆在2000年經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四人皆經促轉會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 薛宏甫
  • 1.    法務部調查局,〈廖鑑文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11010000F/0050/301/05140。
    2.    國防部軍法局,〈李尚質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347701/0052/278.11/406。
    3.    國防部,〈廖鑑文身分簿〉,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05000000C/0052/1523/076。
    4.    國防部,〈聶雲軒身分簿〉,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05000000C/0052/1523/035。
    5.    國防部,〈李尚質身分簿〉,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A05000000C/0052/1523/083。
    6.    國防部軍務局,〈鍾亦平等人判決暨執行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48/1571/82110010。
    7.    國防部軍務局,〈林阿路等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51/1571/44997167。
    8.    國家安全局編
      1964〈潛匪廖鑑文等叛亂案〉,《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三輯)》,頁278-281。臺北:國家安全局。
    9.    廖鑑文申請,廖鑑文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70。
    10.    李尚質申請,李尚質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61。
    11.    聶雲軒申請,聶雲軒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1184。
    12.    曾欽平申請,曾勝羽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91。
    13.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9「公告受難者徐維琛君等2006 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 年5月30 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85300156A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