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鑑文

廖鑑文(1923-),福建永安人。 依(52)警審特字第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嘉義農業職業學校教員,其經黃清三吸收加入匪黨等情。1961年12月1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6年。1967年11月30日刑期結束。1968年2月12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所採證據,無法證明其等人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罪證尚嫌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嘉義農業職業學校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1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6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