聶雲軒

聶雲軒(1922-),福建長汀人。 依(52)警審特字第1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電力公司達見工程處副管理師,1949年其就讀暨南大學時,經劉志恭介紹加入匪黨組織,來臺後未向政府自首。1962年3月22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6年。1968年3月21日刑期結束。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0月經第1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雖認定其經「劉匪志恭」介紹加入匪黨組織,惟判決所採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參加叛亂組織;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電力公司達見工程處副管理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特字第0013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6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