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台灣時報》剪報資料〈白色恐怖平反條例過關〉(1998年5月29日)為記錄戒嚴時期不當叛亂與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制度立法之新聞資料,內容報導立法院完成相關補償條例三讀程序,確立白色恐怖受難者取得補償與平反之法源依據,並說明補償對象範圍、申請期限及最高補償金額等制度設計。文中亦指出該條例比照二二八補償模式設立專責基金會,並提供名譽回復與戶籍更正等救濟途徑,顯示國家逐步回應過往政治案件所造成之權利損害。
2.田乾祥(1920-),臺灣新竹人。依(56)初特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鄭再添吸收,參加匪地下組織「警察人員立功委員會」。1966年5月21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呂木標互供一致,據以論罪科刑,惟其於審理中曾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審未詳予查證,復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