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剪報資料〈田乾祥 無端受波及 冤獄十餘載〉(2004年2月10日)為記錄政治受難者個人經歷與平反後心境之新聞資料,內容報導田乾祥於二二八事件後遭牽連入獄,歷經長期冤獄,並於晚年獲頒恢復名譽證書之情形。文中透過其回憶早年事件發生時之見聞,以及對冤獄經歷深刻影響之陳述,呈現制度性迫害對個人生命歷程所造成的長期創傷,並反映即使在名譽回復之後,仍難以完全平復之情感與正義訴求。
2.田乾祥(1920-),臺灣新竹人。依(56)初特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鄭再添吸收,參加匪地下組織「警察人員立功委員會」。1966年5月21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呂木標互供一致,據以論罪科刑,惟其於審理中曾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審未詳予查證,復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