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件《台灣日報》剪報資料〈白色恐怖受害人將獲補償〉(1998年5月29日)為記錄白色恐怖補償制度建立之新聞資料,內容報導立法院通過「戒嚴時期不當叛亂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使長期遭判叛亂罪之受難者得以申請補償並回復名譽。文中並提及補償對象涵蓋受刑、死刑、感化教育及財產沒收等類型,並說明申請條件與最高補償金額,亦呈現受難者代表人物於法案通過時之情緒反應,反映歷經數十年壓抑後對昭雪正義之期待。
2.田乾祥(1920-),臺灣新竹人。依(56)初特字第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鄭再添吸收,參加匪地下組織「警察人員立功委員會」。1966年5月21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8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僅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呂木標互供一致,據以論罪科刑,惟其於審理中曾為自白任意性之抗辯,原審未詳予查證,復無其他具體佐證,難認已達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