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宋家全部戶籍謄本影本加蓋騎縫與受理章,本籍為台中縣豐原市,詳實紀錄家族成員包含戶長宋盛淼、母宋吳細妹、兄宋盛潮、兄嫂宋金蘭、弟宋盛材、妹宋玉英、妹宋娟秀、妻宋雪露、長子宋文博、姪女宋富美、姪宋輝隆、姪女宋貴美、姪女宋萬美等人資料,包含姓名、出生年月日、父、母、出生別、親屬稱謂、配偶姓名、教育程度、行業、職位、事由等基本資料。宋盛淼一欄的事由記載:民國四十五年一月十三日經台灣省保安司令部通知依法判處執行槍決死亡,二月八日申請登記。
2.宋盛淼(1924-1956),臺灣臺中人。第一案:依(39)安澄字第28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中縣豐原鎮翁子國民小學教員,宋盛淼經施部生吸收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等情。1950年4月20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第二案:依(44)審復字第2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受刑人,宋盛淼與吳聲達、張樹旺、楊俊隆成立核心組織,並負聯絡責任,又曾受吳君密交羅馬文匪歌「再接再厲」歌唱等情。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均沒收。1956年1月13日執行死刑。2000年補償基金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之理由為原審認定楊、宋2人罪行之證據資料,僅依渠等於偵查中之自白及相互間之供證,罪證不足,難認達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又同案被告吳聲達將匪歌交由宋君歌唱,亦僅屬思想層次問題。
參考資料:
〈宋盛淼補償金申請案〉,識別號:HRA0001_01_02_01000,《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移交檔案》,識別號:HRA0001,國家人權博物館檔案史料資訊系統,瀏覽日期2022年09月28日,網址:https://hras.nhrm.gov.tw/detail/article/762